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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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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8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
第十四條
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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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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