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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6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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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第5條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第7條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第9條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第10條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下列之人,除意願人…第11條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因疾病或意…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第13條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二、指定、…第14條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第15條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第16條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第17條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第1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9條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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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