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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發射許可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射許可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發射許可申請人應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發射載具應已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完成審查及登錄。 三、發射計畫載明飛行終止措施等確保火箭之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之周邊安全之方法,其內容於公共安全之確保上應屬妥當,且申請者具備實施該發射計畫之充分能力。 四、發射計畫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及經濟社會之影響。 五、發射許可申請人應已購置或提出在種類與額度上適當並足以履行賠償責任之保險或財務保證。 六、發射許可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太空事故或違反本法相關法令。如曾發生者,其實際改善情形。 主管機關認發射計畫文件內容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或不足以證明申請案符合前項要求時,得限期要求發射許可申請人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為審查發射計畫,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發射許可申請人已取得外國之發射許可者,得提出相關資料或文件,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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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射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文件;其委任…第6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時或許可後,得附加附款。第7條發射載具之發射安全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規範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9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第10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及依法所監督之法人所進行或委託進行之發射活動。第11條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國家太空中心或依本法成立之專責法人時,主管機關得同意免予提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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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