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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發射許可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均不予核發發射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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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