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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 一、提案委員。 二、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三、彈劾案由。 四、彈劾案之決定,應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表決結果之成立票數及不成立票數、有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理、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處理。 五、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六、移送機關。 七、審查委員。 八、主席署名。 九、審查會召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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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