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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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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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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