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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16條

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 懲戒機關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接獲通知後如有意見時,應於十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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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