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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 第7條
監察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彈劾權
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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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權」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刪除)
第6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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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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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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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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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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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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