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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彈劾權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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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彈劾權」的其他條文

第5條(刪除)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第7條彈劾案之提議,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之。第9條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第11條彈劾案之審查委員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第13條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第14條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第15條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第16條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第17條(刪除)第18條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任何機關不得任用。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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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