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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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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27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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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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