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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各委員會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各委員會召集人不得擔任其他委員會召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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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