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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遴聘人權諮詢顧問,包括遴聘資格、遴聘程序、顧問職責等,以確保委員會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人權相關諮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9-1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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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擔任人權諮詢顧問,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視需要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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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應本會之請參與本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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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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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人權諮詢顧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涉有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該職務或有損害本會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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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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