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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2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若干人擔任人權諮詢顧問,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視需要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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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