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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 第3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3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應本會之請參與本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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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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