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 第10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0條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第3條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應人權委員會…第4條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5條人權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第6條人權委員會議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第7條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分組委員會議由人…第8條人權委員會業務由主任委員綜理之。第9條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第11條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二、移送各單位…
← 第9條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