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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 第10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0條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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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人權委員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第3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應人權委員會…
第4條
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第5條
人權委員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第6條
人權委員會議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第7條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分組委員會議由人…
第8條
人權委員會業務由主任委員綜理之。
第9條
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下列事項:一、人權委員會職權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
第11條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二、移送各單位…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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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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