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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7條

人權委員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經人權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分組委員會議由人權委員會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選派參與之委員,必要時得請人權委員會以外之委員參加。分組委員會議召集人由參與之人權委員互選之。 分組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參與之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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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