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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3條

人權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委員得列席人權委員會議。必要時,亦得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應人權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人權委員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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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