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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4條

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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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