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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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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