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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 第7條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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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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