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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 第8條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8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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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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