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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3條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因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係指有事實足認收容人已無資力支付其本人醫療衍生之醫療費用,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已無法支付,且其本人持有最近一年內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 二、收容人之扶養義務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對所積欠醫療衍生之費用無清償能力: (一)扶養義務人之家庭經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持有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效期內之證明。 (二)持有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 (三)罹患重大傷病或患病須長期療養,持有最近六個月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無資力負擔收容人醫療衍生之費用。 三、收容人之扶養義務人有不能或無法聯繫之情形,未能負擔收容人醫療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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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第4條收容人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醫師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機關提出申請。…第5條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第6條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第7條收容人就醫時間、處所與方式由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第8條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於就醫…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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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