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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 第6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6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機關得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收容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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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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