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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5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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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