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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3條

慈惠費由左列各款充之: 一、依懲罰或其他處分沒入之受刑人勞作金。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八條、第十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各規定沒入之金錢。 三、其他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沒入或廢棄物品變賣之 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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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慈惠費由總務科管理。第4條慈惠費之用途如左:一、受刑人攜帶子女之領養費。二、受刑人發寄私信所用之郵資及用紙。三、受刑人…第5條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第6條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官查核。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第7條本辦法於看守所準用之。第8條本辦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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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