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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4條

慈惠費之用途如左: 一、受刑人攜帶子女之領養費。 二、受刑人發寄私信所用之郵資及用紙。 三、受刑人釋放時之衣類及回鄉旅費。 四、被釋放者罹重病時,許其留監醫治之用費。 五、出監者應交付之保管物品洗濯或補綴費。 六、在監受刑人罹病者,其醫藥營養等費。 七、死亡者遺骸或遺留物之運送費。 八、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物品廢棄之處分費。 前列各款除第七款外,概以受刑人無力自備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如受 刑人保管金及儲存之勞作金,足敷應用,或當地設有出獄人保護會團體時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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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慈惠費由總務科管理。第3條慈惠費由左列各款充之:一、依懲罰或其他處分沒入之受刑人勞作金。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第5條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第6條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官查核。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第7條本辦法於看守所準用之。第8條本辦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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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