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 第6條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6條

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 官查核。 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造具四柱表,呈報監督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