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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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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6條
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 官查核。 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造具四柱表,呈報監督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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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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