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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監禁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 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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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