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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監獄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監獄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了解監獄所為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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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