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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101條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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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