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行刑法
› 第94條
監獄行刑法 第94條
受刑人提起前條申訴及
第一百十一條
第二項之訴訟救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並應向監獄或法院提出委任狀。 受刑人或代理人經監獄或法院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監獄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受刑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監獄或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受刑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3條
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
第9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