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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106條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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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