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 › 第52條

監獄行刑法 第52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