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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61條

受傷或罹患疾病之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時,監獄得予准許。 前項自費延醫之申請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費用支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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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