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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 第54條
監獄行刑法 第54條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 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 為維持受刑人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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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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