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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66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受刑人同意,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受刑人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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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