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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83條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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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及賠償」的其他條文

第84條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一、公開表揚。二、增給成績分數。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第85條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第86條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第87條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第88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第89條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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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