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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84條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增給成績分數。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五、發給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七、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8條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應為許可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認原決…

「獎懲及賠償」的其他條文

第83條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第85條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第86條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第87條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第88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第89條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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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