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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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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87條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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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及賠償」的其他條文
第83條
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
第84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一、公開表揚。二、增給成績分數。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第85條
監獄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第86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警告。二、停止接受送入飲…
第88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
第89條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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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
第8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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