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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89條

受刑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 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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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