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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1條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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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復健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8條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被保險人:一、依本法第七十三…第9條被保險人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於前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一、不實申領。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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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