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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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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