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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8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被保險人: 一、依本法
第七十三條
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醫療機構)。 二、依本法
第六十六條
第三項認可開設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包括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工作模擬評估、功能性能力評估、強化訓練評估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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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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