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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 第2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有下列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推動技職教育能配合國家政策。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 三、編列及執行經費能配合技職教育需求。 四、對於主管學校推動及執行技職教育能有效督導。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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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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