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3條

一般救護車之裝備,如附表一。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具備附表二所定之裝備。 前項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