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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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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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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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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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