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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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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其指派之副市長、副縣(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第4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第5條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業務局(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第7條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第8條本會會議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處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第9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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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