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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自治組織 › 第 二 節 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 市、區) 公所就該村、里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 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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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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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