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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42條

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 (市) 政府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 查;各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縣 (市) 議會同意後, 報請縣政府備查。 鄉 (鎮、市) 公所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 部備查;各鄉 (鎮、市) 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同意後,報請縣政府備查。 新設之省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送立法院查照。新設之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參照第二、三項準則之規定,由省政府 擬定,送省議會查照。 各級政府、公所之組織規程及準則,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 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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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