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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2條

省 (市) 政府符合左列條件者,得設就業服務中心: 一、省以每一百萬個勞動力設一就業服務中心。 二、直轄市以設一就業服務中心為原則。 就業服務中心得依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夜通狀況,設就業服務 站。 就業服務站業務人員,由就業服務中心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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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