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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6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秘書、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 、書記等人員為原則。 前項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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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